【8.11 太古】兩男女認非法集結管鐳射筆 分別判更生中心及囚半年 官:集結有一定組織及嚴重性
2019 年 8 月 11 日,全港多區有集會,入夜後演變成快閃圍堵行動,多人在太古站外被捕。10 人事隔兩年被警方起訴,其中兩男女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集結為時短,只因警方及早到場驅散,而且事前有過百人短時間內有秩序到太古集結,隨後有人叫囂、照射鐳射光、向警車扔雜物,有一定組織及嚴重性,故判 18 歲青年進更生中心;20 歲少女因心理狀況不適合判更生中心,遭判囚 9 個月。
男被告願短期監禁以應付文憑試 女被告望進更生中心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時表示,男被告陳家俊早前因另一案於更生中心服刑中,已有反省及深切悔意,對於在家人困難之時無法陪伴在側感到傷心;又指他現希望完成學業考畢 DSE 文憑試,有嘗試在中心內溫習,但溫習進度受限於中心較僵硬的時間表。若他被判監禁,懲教署可彈性處理他的作息時間,監獄內也可修讀文憑試課程,因此希望法庭判處他短期監禁。
至於女被告陳悅,辯方力陳指,雖然報告提及她容易焦慮,較難適應新環境,更生中心並不適合,但她在還押時既能遵守院舍規則,也能禮貌地配合有份撰寫報告的懲教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故冀法庭仍可考慮判她進更生中心。辯方又指,若法庭認為要判囚,希望兩罪以不多於 6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同期執行。
官:女被告若勉強進更生中心或「出事」
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並沒接納辯方提議。就男被告,裁判官同意報告內容指,按照他的個人性格、背景等,更適合判處更生中心,尤其他接連涉案,顯示他過往在紀律、守法意識、做決定等均有很多不足地方,須接受一定程度的紀律訓練,而且他現時在中心不久後已見成效。此外,裁判官認為對青年而言,作息應要定時,認為他要學懂在有規律的時間表內,安排好自己的時間完成學習,甚至是自己的計劃,故判他進更生中心。
至於女被告,裁判官認為,若勉強判處她進更生中心,「可能會出事」,沒辦法下只能判囚,而 6 個月量刑起點,不足以反映案件情況。裁判官指,女被告參與集結時,身上攜有鐳射筆,為加刑囚素,因此由原本的 7 個半月量刑起點,須上調至 9 個月;同樣地,就管有鐳射筆一罪,女被告將鐳射筆帶往非法集結,亦成加刑囚素,量刑起點由 7 個半月上調至 9 個月。裁判官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扣減認罪減刑後,判女被告監禁 6 個月。
兩認罪被告分別為陳家俊(18 歲,學生)及陳悅(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 C 出口,與同案 8 名被告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另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陳家俊原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早前獲撤銷。
案件編號:ESCC17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