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普通話男虐貓罪成判囚 10 周 准保釋候上訴 幼貓判歸愛協
操普通話、「富二代」男子去年帶幼貓求診,獸醫診所職員見幼貓傷勢不尋常報警,男子否認虐貓,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還押候判。被告還押 14 天後,暫委裁判官朱文瀚今(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背景報告見被告仍堅持自己當日向獸醫稱打貓是開玩笑,認為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明顯毫無悔意,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最終以囚 12 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已繳清受襲幼貓「薯條」的醫療費用住宿費 2.8 萬元,減刑至囚 10 周。
至於幼貓薯條,法庭頒令判歸愛護動物協會。被告提出上訴,申請期間保釋,獲准以 2 萬元擔保,及守不得離港等條件。愛協代表早前指,如幼貓判歸愛協,將開放領養。愛協今回覆《立場》查詢指,一般要待索警方文件後才可正式開放領養,料最快約需 1 個月。
辯方改由許紹鼎求情 稱被告愛護動物望輕判
辯方今改由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求情,許建議法庭考慮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或較短刑期。許今指,控方早前向被告索 2.8 萬元給愛協,作受襲幼貓醫療費及住宿費,原定今開庭處理,但被告已全數繳交,並願意承擔往後相關費用,他亦緊張幼貓「薯條」之後去向,並稱之後有「種種證據」指被告本身愛小動作,尤其愛貓狗。
許呈交蘭母求情信,信中舉例指蘭於 2017 年 8 月在港養緬因貓「小寶」,惟因貓不適應香港氣候,遂寄牠回北京陪兩老,往後亦一直關心小寶情況,例如去年得悉小寶生病,即殷切問蘭母可需協助,又吩咐照料小寶的阿姨買藥,可見蘭緊張動物。而蘭亦有向薯條提供舒適環境。
許續引案例指,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中嚴重情節,因薯條傷勢不重,沒導致傷殘或死亡,亦沒任何永久性損傷。許又說,自己較「creative 地」引述東方日報訪問香港拯救貓狗協會的報道,指動物團體建議判處虐動物者社會服務令,以助反省;又指被告已還押 14 日,事件定罪及傳媒報道下已獲非常嚴厲教訓,故認為法庭有空間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許又指,被告已還押 14 日,事件定罪及傳媒報道「污名化」下已獲非常嚴厲教訓,故認為法庭有空間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官拒納辯方說法 明言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反指案情屬同類較嚴重情節,「可能許大狀係審訊時無參與喇」,指出從獸醫診所閉路電視可見,被告向職員示範如何打貓時,首先以左手從高處大力拍下,續而做擲出動作,再用右手做拿著小貓後頸,後用左手大力打小貓兩下的襲擊動作。待蘭被獸醫問「係咪好大力」,蘭認真回「really hard(係好大力)」,因此法庭即使接納蘭以往可能善待動物,「但對本案小貓情況絕無善待」。
對於辯方以向幼貓提供舒適環境作求情理由,裁判官指出,「被告都住係舒適環境到,都不能因為話畀咗舒適環境你就可以虐待佢,法庭不認為呢個係求情理由」,並指被告不應因幼貓在不當地方大小便而打牠,「如被告無愛心或耐性,更不應該答應佢朋友養貓」,因「精神創傷會較肉體持久」。
裁判官進一步指,背景報告中,被告堅稱因文化差異,才在獸醫面前開玩笑襲貓,「當然呢個係你辯護理由,但法庭係裁決時已不接納,而你堅持,法庭認為你係毫無悔意」,故不考慮社會服務令,明言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裁判官指,因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遂以判囚 12 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擔治療薯條費用,及過往沒案底,酌情減刑至囚 10 星期。
被告有否虐貓說法三版本 官批不能自圓其說 裁定罪成
被告在本案中爭議,他在診所內對職員稱幼貓受傷因他虐貓一說是否開玩笑。(另見報道)裁判官批評,被告證供不能自圓其說,直斥他「不盡不實,純屬砌詞」,故拒納其供詞。而當護士問他因何打貓時,被告直截了當說源於幼貓排泄問題,「即使求診,都不等於無構成虐畜」,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毫不猶豫地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另見報道)
被告蘭天琪(27 歲,投資銀行財務顧問),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在香港殘酷地打、惡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動物,即一隻貓受不必要的痛苦。控方案情指,根據醫療報告,受虐貓隻左臉、頸部腫脹,下顎擦傷、不能咬合,並有有過度眨眼、瞳孔大小不一等問題。
案件編號:ESCC10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