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絕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 5 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五人早前表明不認罪。不過,上周因去年六四集結案被判囚 9 個月的梁錦威,今(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認罪,判囚三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六四集結案刑期分期執行,意味梁錦威加監兩個月,總刑期為 11 個月。

涉案控罪為《港區國安法》下的《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本案為涉案控罪下的首宗案件。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即日判刑,指本案性質為警方要求支聯會幹事提交資料,但期限前警方並無收到仼何資料,支聯會幹事亦曾公開表示不會提交資料。羅德泉指,本案為新法例下的首例,因此無案例可參考。

羅德泉指,本案與一般情況「大大不同」,因為一般情況只涉及一名被告,或者並非蓄意拒交資料。但從本案案情可見,「係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支聯會主事人員,知道警方正在處理一宗嚴重案件,但經考慮後一致決定拒絕提交資料。此外,根據案情,警方搜查支聯會地址時,搜出部分要求的資料,可見有關資料未有遺失。羅德泉強調,本案有組織、刻意拒交資料,因此監禁是恰當判刑。羅德泉以判囚 4 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 3 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六四集結案 9 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意味梁錦威加監兩個月。

支聯會前常委、葵涌邨北區議員梁錦威

梁錦威: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梁錦威今認罪時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追問辯方,需不需要向梁錦威索取指示,「搞清楚答辯」。辯方指梁是認罪的,惟羅德泉指梁在表示認罪前,講了一些說話,再度詢問辯方需不需要索取指示,弄清楚梁是否被逼等。辯方表示希望重新答辯,梁重新答辯時,僅表示「認罪」。

辯方求情時簡述梁錦威的個人背景,強調在本案案發時梁錦威並無案底。辯方又指,支聯會早前已解散,亦被當局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梁對於警方所要求的資料已無控制權。

被告依次為鄒幸彤(36 歲,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及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指 5 人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活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3(1)(b) 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案情指,案發期間,梁錦威擔任支聯會常務秘書部召集人。今年 8 月 25 日,警務處處長向支聯會及其幹事送達書面通知,規定支聯會在 14 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上要求的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案情詳列檢取的支聯會物品

於 2021 年 9 月 5 日,梁錦威連同第一被告鄒幸彤,第二被告鄧岳君,以及第五被告徐漢光,在支聯會的六四紀念館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供書面通知所要求的任何資料。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梁錦威連同另外四名被告,前往警察總部遞交一封公開信,表明支聯會不會提供任何資料,該公開信上有各被告的姓名及簽署,並由警員15957接收。到目前為止,梁未有向警方提供任何書面通知上要求的資料或相關的證明文件。

2021.9.7 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右三 )以個人名義,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判定警方的要求交資料的信件無效

梁錦威被拘捕後,警誠下自願回答:「我地唔交資料比警方嘅原因,已經喺公開信講晒。」

警方搜查支聯會位於葵涌的倉庫,檢取了支聯會第 1 至 18、20 至 24、及 27 至 29 屆常務委員會的全年工作報告、多份支聯會編輯及出版的《民運脈搏》、及支聯會六四晚會文件夾(2006、2009、2011及2021年)。支聯會文件夾,載有 2014 年之前的文件,包括支聯會的會員名單,會議記錄及收入和支出賬目。檢掫的物品,還有支聯會編輯及出版的《港支聯通訊》第 1 至 121 期及2002年6月特別號;一份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文件,載有支聯會常委會架構;支聯會財務報告(1998至1999、1999至2000、2017至2018,及2018至2019年)及單據;支聯會的恆生銀行支票簿的交易紀錄及存根等。這些物品全部及或部分是警方所要求的資料。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