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2 王鳳瑤被判緩刑後,步出法庭時舉起「彥霖,永遠懷念你」的紙牌

今年 2 月 22 日為陳彥霖逝世 17 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尚德悼念及叫口號期間,三次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她否認阻礙公職人員罪受審。裁判官鍾明新今(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認為罰款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原擬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遭王鳳瑤拒絕,因自己性格難與他人相處,但望法庭輕判,「好需要我去將軍澳,為陳彥霖同周梓樂......」。最終裁判官判被告囚 7 天,沒任何減刑因素,緩刑 1 年。

根據雙方同意案情,被告當晚站在將軍澳唐明街外行人路上示威,手持黃傘揮動並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引起約 10 人停下觀看。被告同意案發時共身份證在袋內,但沒應女警張綺君要求出示身份證,其後警方經搜身找到其身份證。

官拒納王婆婆供詞 斥屢改立場又口供矛盾

裁判官裁決時,指王鳳瑤在庭上就沒出示身份證,證供及立場多次更改,很多地方自我矛盾,批她證供不合情理及邏輯,當遇到不能解釋地方時,更多次說與問題無關事情,故不接納其證供。裁判官舉例指,王鳳瑤起初不理會女警張綺君著她出示身份證要求,其後「有很多不合理藉口不去出示」,包括不能放下袋取出,及身體不適等。而針對後者,裁判官指,被告盤問下被問及曾否叫白車時,一時說有,一時又說不記得,不久又行動自如,並在警車上回頭大叫口號,故認為王婆婆稱身體不適只是不出示身份證藉口。

至於警方有否足夠基礎要求王鳳瑤出示身份證,裁判官接納女警張綺君所指,王鳳瑤之行為,使警方持合理基礎,懷疑她即將或意圖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故警方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合理,事實上警方亦就此罪拘留被告。

根據張綺君口供,她供稱案發地點在陳彥霖逝世後,成為示威者聚集地點,被告當日在行人路外叫光時等口號,張見其行為引記者及市民圍觀,遂叫王移至另一位置不果,懷疑她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三度要求她出示身份證。

裁判官續指,女警當時身穿軍裝,「毫無疑問,係正在執行公職嘅警察」,加上王與女警面對面對話及有互動,周邊只有王一人遭截查,不信納王以為女警與同事說話而非自己一說,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王鳳瑤求情:好需要我去將軍澳,為陳彥霖同周梓樂

裁判官宣判被告罪成後,指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法庭有責任確保警方執行警務時,不受干擾或阻撓」,原擬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遭王鳳瑤以難與人相處為由拒絕。王其後求情望法庭輕判,「好需要我去將軍澳,為陳彥霖同周梓樂事件,希望有真相,希望警方徹查真相」,以及「唔希望警權以後過大」,但遭裁判官打斷指與求情無關,最終以判囚 7 日為量刑起點,沒任何減刑因素,緩刑 1 年。

被告王鳳瑤(65 歲,無業),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指她於 2021 年 2 月 22 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員 21650 張綺君執行公務。

 

案件編號:KTCC146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