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襲警、警署外擲燃燒物 兩中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控方曾堅持控更重罪名被官質疑
兩名中學生,被指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和襲警。兩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襲警和有意圖而縱火罪損壞財產罪,還押三星期至今(22日)判刑。法官指,二人當時受社會普遍不良氛圍影響,受到煽惑,愚昧地犯下本案,因此就所有控罪判處兩人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兩名被告干犯了嚴重的罪行,特別是有意圖而縱火損壞財產罪。法官認為,二人連同另一人縱火,亦非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兩被告在當時動盪的時期,針對警察而犯案,屬於加刑因素。不過兩被告案發時只得 18 歲,被捕後一度還押,獲釋後繼續學業,亦有明顯的悔意。此外,兩人有明確的改過自新計劃,首被告想成為廚師,次被告則自修和重考文憑試。法官指,二人當時受社會普遍不良氛圍影響,受到煽惑,愚昧地犯下本案,因此就所有控罪判處兩人入教導所。
首被告曾華錕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首被告一時衝動犯案,現有悔意亦有父母關愛。首被告案發後曾經還押約一個月,後來獲釋,至早前被裁定罪成再度還押三星期,首被告於兩次的還押都遵守紀律,明白不應訴諸暴力。首被告為今年應屆文憑試考生,成績未如理想,但他夢想成為一名廚師,故待案件結束便會「學廚」。
次被告羅聶峰代表律師則指,次被告同樣為今年應屆文憑試考生,於文憑試獲得不錯成績,雖然未能入讀大學,但現專心自修,打算重考文憑試。辯方指,次被告受網上資訊影響思維才犯案。
法官林偉權問首被告代表律師,首被告犯案是否亦受人煽惑。辯方先指被告一時衝動才犯案,法官再問會否是受網上反政府資訊煽惑,「年青人唔使返學睇睇埋埋」,受不良意識影響犯案,辯方表示首被告受一度程度煽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本案涉及3 名被告,依次為中五生曾華錕(19 歲)、中五生羅聶峰(20歲)和中三郭姓男生(16 歲)。三人同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警員 26719 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曾堅持控更重罪名 被官批評
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 1551 及高級警員 33922。曾和羅承認襲警罪和有意圖而縱火損壞財產罪。法官裁定首被告和次被告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只損壞財產)罪成,而非原本刑責較重(「罔顧生命而縱火」)的指控。」而中三郭姓男生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林偉權看過涉案片段後指,現場有數點火光,一名相隔一段距離的警員更不慌不忙上前觀察,火勢亦無蔓延,質疑可如何危害該名警員生命安全,及控方控罪是否妥當。律政司外聘主控官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堅持檢控基礎,但改為被告行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安全」,因涉案地點為警署停車場,「有車就有人」。法官質疑更改控罪元素並不能解決問題,直斥控方做法花巧、令人費解及不可取。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