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反蒙面法】5 人暴動罪不成立 蒙面罪成 官:或因警方驅散逃走 並非一定「畏罪」逃跑
前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當中 5 人在灣仔被捕,被控暴動等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今(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當中 4 名被告禁蒙面罪成,一人早前已承認禁蒙面罪。法官指,即使被告與示威者一起逃走,他們可能因警方驅散來勢洶湧而走避,不一定是「畏罪」逃跑,裁定暴動罪脫。至於禁蒙面罪,法官指不能忽略案發時是禁蒙面法立法翌日,當日發生嚴重暴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部分更擊中現場記者,而案發時有約 200 至 300 人使用蒙面物品,比控方的案例更嚴重。
法官明言對於 23 歲女生、24 歲男生及 28 歲結他老師,會考慮判監禁式刑罰。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11 日判刑,所有被告還押候判,期間為首被告 17 歲男生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及為承認蒙面罪的女生索取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 3 名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法官強調,即使為認罪女生索社服令報告,仍會開放所有判刑選項。
法官裁定 5 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但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男生、女生蘇雅賢、男生謝兆雄及結他老師陳樂燊禁蒙面罪成,而次被告李安翹早前已認罪。
官:不能穩妥接納警司供詞
法官裁決時指,當日下午 5 時許案發地點有超過 500 人聚集,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當中有汽油彈擊中記者,故裁定當日曾發生暴動。
至於首被告 15 歲男生曾否投擲汽油彈,法官引述警司張志偉口供指,當他目睹男生投擲汽油彈時,二人相距 25 至 30 米。法官認為其口供聲稱的距離,與呈堂片段所見的距離相差甚遠。而當汽油彈著地直至警司截停男生,時間超過 35 秒。由於缺乏其他證供,法庭難以評估誤差是否合理,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警司聲稱看到男生投擲汽油彈。
官:被告或因警方驅散逃走 非一定「畏罪」逃跑
針對眾被告是否曾參與暴動,辯方指當時眾人可能不知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法官當時反駁,案發時有大批示威者佔據行車線,使用噴漆塗鴉,有人佩帶防毒面罩,在現場逗留短時間已可得知發生暴動。而無辜途人一般不會以身犯險,繼續逗留。
但法官亦不接納控方所指,眾被告被截停前曾「逃走」,指即使 5 名被告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不足以顯示他們是「畏罪」逃跑,逃走人士或因警方加速驅散時來勢洶湧而爭相走避。法官亦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與警方對峙,直至被制服。故此不能裁定眾被告有終審法院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官:催淚煙不屬條例所指的「醫學狀況」
至於禁蒙面罪,辯方曾援引禁蒙面規則的免責條例。惟法官認為,相關條文只適用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但沒有證據顯示 15 歲男生、蘇雅賢及謝兆雄事前有相關醫學狀況,又指警方使用催淚煙,不屬條例中所指「已存在的身體狀況」,最終裁定 4 名不認罪被告禁蒙面罪成。
求情:男生聽力有問題 仍勤力準備文憑試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判非監禁式刑罰,惟法官明言針對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發時 15 歲、現年 17 歲的男生求情指,若法庭判更生或勞教中心等刑罰,刑期或會超於一般成年人的判監,而他作為家中獨子,天生聽力有問題,去年更患上心胞炎,但他品學兼優、天資聰穎,仍努力準備明年應考文憑試,希望修讀英文語文課程,將來有志以寫作為事業。辯方續引述求情信指,親友對被告均持正面評價,本性不壞,因理念問題而招致官司。
而第四被告謝兆雄的求情指,他正就讀中大工程系,成長於貧窮家庭,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母親患有長期腰傷,而被告亦盡力照顧母親。他在大學時又擔任前葵青區議員韓俊賢的助理,獲韓撰寫求情信讚揚被告勤奮盡責,服務社區。
而次被告李安翹求情指她對事件感自責及後悔,被告沒有反抗,承認控罪,正修讀社會工作課程,希望將來成為社工。第三被告蘇雅賢則指她正主修幼兒教育學士,已上了寶貴一課,希望將來能作育英才有所貢獻。辯方又特別提及她即將要在 1 月提交畢業功課,望法庭通融讓被告保釋候判,惟最終被法官拒絕。第五被告陳樂燊求情則指,他案發時沒有任何動作,僅戴上蒙面物品身在現場。
被告依次為 17 歲男生、李安翹(19 歲,女學生)、蘇雅賢(23 歲,女學生)、謝兆雄(24 歲,學生)、陳樂燊(28 歲,結他老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安翹早前已承認此罪。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