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英文審訊聽中文傳譯 販毒罪成囚 26 年司機終極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六旬的士司機於 2014 年遭警方截查,遭搜出約 1 公斤可卡因,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經審訊後,於 2016 年遭 7 人陪審團裁定罪成,判囚 26 年。司機指陪審團於英文審訊尾聲要求中文傳譯,部分陪審員繼續聽英文,其他人則聽中文傳譯,有誤譯風險,令他未能獲公平審訊,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但遭駁回。司機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今(23 日)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發還重審。終院指相關安排有違「司法公開」原則,強調「公義不僅必須彰顯,而且要彰顯於人前」。
上訴方早前表示,被告現年已 69 歲,加上案發至今已 7 年,希望案件不用重審。但終審庭認為,控方案情具說服力,涉案證據仍然有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為陳漢榮,由港大法律學院講師張達明代表。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賀知義勳爵審理。
聽中文傳譯人數及內容沒紀錄
案件於 2016 年年中以英文審訊至尾聲時,陪審團要求法官,於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及法官引導陪審團階段,提供中文翻譯,並指此舉關乎上訴人人身自由,陪審員希望確保他們不會錯誤理解陳詞內容。原審法官最終決定向陪審團提供耳機,收聽由即時傳譯員提供的中文傳譯。結果,陪審員中有人繼續聽英文,有人則透過耳機聽中文,惟相關事宜並無紀錄,無法得知聽取中文傳譯的人數,傳譯員傳譯內容亦無記錄,陪審團最終裁定上訴人三罪成立,判囚 26 年。
上訴人其後就定罪提上訴,指相關安排有「誤譯」風險,導致審訊不公。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儘管有關安排不尋常,但並沒有「具關鍵性不妥當」以致審訊不公,上訴人亦未能證明該安排有實際風險。上訴人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上訴人被剝奪公平審訊
終院五名法官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頒布裁決,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終審認為,有關安排有違「司法公開」( open justice ) 原則,上訴人被剝奪公平審訊,因為在該安排下,聽中文傳譯員接收的指示,與聽英文原文的陪審員所接收的指示不同,傳譯內容亦沒有妥當記錄以供覆核。終審庭強調「司法公開」是要求公義得以彰顯,而非假定公義已獲秉行。
終院解釋指,即使《法定語文條例》第 5(1) 條下「採用」語文的意義,可涵蓋即時傳譯,也不代表可排除因審訊過程不公或有違「司法公開」所引起的爭議。終院指出,有關安排違反「司法公開」原則,因聆聽者無法同時聽到英文原文和譯文,如傳譯出錯無法立即發現,且傳譯內容並無記錄,無法確定有否誤譯。而根據「司法公開」原則,「公義不僅必須彰顯,而且要彰顯於人前」(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終院:如陪審員不明白法律程序 法官應解除其職責
終審庭又指,若原審法官因聆訊中採用的語言,不信納某陪審員明白該法律程序,應行使《陪審團條例》授予的酌情權,解除該人出任陪審員的職責。如法官認為提供傳譯有利於公平審訊,較可取做法是在法庭上公開進行交替傳譯。
報稱的士司機的上訴人陳漢榮,於 2014 年遭警方截查時遭搜出約 1 公斤可卡因被捕,控以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於 2016 年中,於高院原訟庭由時任暫委法官貝珊(Clare-Marie Beeson)作英文審訊,7 人陪審團裁定上訴人三罪罪成,判囚 26 年。
案件編號:FACC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