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在時代廣場拘押多人

2020 年 7 月 1 日,有市民到銅鑼灣時代廣場示威。期間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經審訊後,她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高空擲物三罪罪成,餘下的刑毀罪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指,被告戴著手套,與其他人有距離,於關鍵時間在三樓探察兩樓的情況,並在三樓徘徊了一段時間,因此相信被告知道和見到警方正衝上兩樓,才拋下鋼柱。

罪成後,辯方指收到被告指示,被告不會作仼何求情和減刑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13 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現場閉路電視片段的角度和覆蓋範圍有限,「否則犯事者無所遁形,坦白認罪」。不過,辯方不爭議影片中身穿黑色、有特別圖案上衣的人士是被告;被告某些時候戴著白色手套;被告身旁有一個攜帶膠水樽的男子;被告曾出現在案發地點,即Lady M。

對於辯方指,被告有可能拋下鋼柱,亦有可能阻止他人拋下鋼柱,法官表示不會猜測所有可以或可能發生的情況,被告無出庭作供,環境證據也不支持被告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因此辯方不可以強加所有可能性,認為這些都是無基礎的猜度。

官:片見被告拿起鋼柱,毫不費力急步走到圍欄位置

辯方指被告是女子,難以在少於一秒內,將鋼柱「打斜飛」。對此,法官指從片段可見到,電光火石間鋼柱被拋下的過程,「有難話係打斜飛」。而且,當日被告的身形「並非嬌小玲瓏,亦非纖幼無力的女子」。被告右手戴白色手套,從左邊跑到 Lady M 並停下,再為左手戴上手套,然後十分輕易地拿起鋼柱,跑到左方近圍欄位置。法官稱,片段見到,似乎其他人都無戴上手套,只有被告戴手套。被告刻意停下,為左手戴上手套,目的明顯不過,便是要不留指模於鋼柱上。被告拿起鋼柱,毫不費力急步走到圍欄位置,與一人互動。法官指,從片段可見,被告與其他人士有一至兩個身位的距離,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就是拋柱之人。

至於辯方指,警方當時佩戴頭盔,有盾牌等,無證據顯示警方被鋼柱擊中必然會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批評這是「本末倒置、混淆試聽」的說法,強調,控罪的重點在於被告的犯罪意圖,而並在於能不能夠達到被告所想的效果。法官指,鋼柱雖然不重,但並非輕如鵝毛,而且從一層樓高墜下,自然會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續指,當時兩樓有不少人和狀似記者的人在走動,片段見當鋼柱墜下擊中指示牌、反彈到地上時,一名狀似記者的青年蹲在地上,雙手抱頭,幸好無擊中他。

官:被告劍指警方非指示牌

法官指,被告在關鍵時間,在三樓探察兩樓的情況,並在三樓徘徊了一段時間,因此相信被告知道和見到警方正衝上兩樓,才拋下鋼柱,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由於這項控罪罪成,故高空擲物罪亦罪名成立。

至於盗竊罪,法官指當時Lady M無人經營,故不可能同意和允許被告挪用屬於Lady M的鋼柱,加上被告拋下鋼柱使其損毀,無法完璧歸趙,亦屬於法定盜竊的定義。因此裁定盗竊罪成。不過針對刑毁罪,法官指被告等候時機,當警方衝到電梯頂部才拋下鋼柱,「劍指警方」,亦罔顧記者或同路人的安全,但肯定被告不是針對指示牌,否則仼何高空擲物都可能引致刑毁,遂裁定刑毁罪名不成立。

被告楊迎曦(35歲,報稱廣告編輯),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盗竊和刑事損壞四罪。控罪指,她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3 樓,意圖使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掉下一支拉帶鋼柱;她另外被指盗竊上述拉帶鋼柱,以及刑事損壞一塊平面圖指示牌。

案件編號:DCCC 10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