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沙田】情侶及地產經紀遭裁定暴動等罪成 官:站在前方與警對峙 目的昭然若揭
前年 9 月 22 日,大批市民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一對情侶及一名男地產經紀當場被捕,3 人否認暴動、阻差辦公等罪受審,今(23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謝沈智慧指,3 人在案發時同站在示威者最前方,展示人多勢眾的實力與警方對峙,從而鼓勵其他暴動者參與的目的「昭然若揭」;次被告亦因有片段拍下他在女友首被告遭制服後,在旁花槽跳出拉女友的手,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管有武器罪則不成立。
法官押後案件至明年 1月 31 日求情,以待索取 3 人的背景報告。3 人罪成後須還押,他們步入羈留室時,有旁聽人士向他們叫「撐住呀手足」等,另有人傷心落淚。
情侶爭議非片中男女 官:同日同地找到相同特徵男女不可能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當日下午 5 時半左右,一批示威者由新城市廣場行至源禾路集結,先用雜物堵路,隨後有人向路障灑易燃液體、有人縱火,破壞社會安寧,暴動由縱火一刻開始。
辯方爭議,控方呈堂片段,一對穿黑衣在新城市廣場外聚集的男女,並非首被告陳樂怡、次被告周錦威。惟法官指,片中男女不論髮型、身型、裝束等特徵,均與兩被告被捕後的相片完全脗合,指「同一日、同一時段、同一地段要找到所有特徵相同的人,機會已是微乎其微,找到一對有相同特徵的同行男女更加是不可能」。
法官再引述,辯方曾指即使兩被告身份獲確認,亦沒證據顯示兩人在場曾做甚麽、何時到場,警員證人僅稱兩人被捕前站在人群中。法官駁斥,辯方是「扭曲證供」,因警員的供詞是指兩人站在示威最前方,在警方發警告及衝前時,兩人才轉身逃走,被捕時曾大叫掙扎,亦遭搜出一系列裝備。
官:站最前方與警對峙 目的「昭然若揭」
至於第三被告黃溢霖,法官批評他的供詞「違反常理、自相矛盾」,與新聞片段不符。法官列舉多個例子,例如被告曾稱在源禾路聽到「呯」一聲,轉頭見到一名男子「彈一彈」,以為該男子遭小巴站牌壓到,但法官指片段可見在被告轉身時,該男子並沒絆倒,而且若真如第三被告所言,他應上前慰問該男子及查看其傷勢,但第三被告承認自己沒這樣做,甚至沒再望對方一眼。
法官又舉另一例子,指第三被告稱走到源禾路及沙田鄉事會路交界時,聽到一名婆婆多次大叫「防暴嚟喇」,不斷推他及叫他離開,令他無法繼續向警方方向前行找小巴站;法官指第三被告有健身習慣,案發前更買了健身奶粉,身型健碩,如一名婆婆能成功推他,阻擋他去路,是「令人難以信服」。
法官認為,3 名被告當時站在示威者最前方,唯一無可抗拒的結論,是他們是為了展示人多勢眾的實力,與警方對峙,從而鼓勵其他暴動者參與,目的「昭然若揭」,裁定 3 人暴動罪成。
官:控方未能證次被告有意用鎚傷人
至於次被告涉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次被告所持有的鐵鎚、鉗和螺絲批均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次被告有意用這些物品傷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但他另外面對的阻差辦公罪,則被裁定罪成。辯方曾指,警員作供時從沒提及在首被告已被制服下,次被告有拉首被告的手,即使次被告有拉,控方也沒足夠證據證明他的意圖,指次被告可能只為了關心首被告的狀況。但法官不同意,斥辯方「再一次扭曲證供、混淆視聽、強詞奪理,要求法庭作毫無根據的揣測」。
法官接納兩名警員證人的供詞,而案發片段亦見到當首被告被警方制服後,次被告從旁邊花槽跳出來,拉着首被告的手,故認為控方就阻差辦公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官斥辯方錯解法律原則
另外,法官在裁決前透露,首、次被告大律師代表陳偉彥的書面結案陳詞中,有關暴動罪法律原則的內容,與終審法院早前頒下的判詞內容大相徑庭,曾在本月中要求陳再作書面解釋。法官在裁決中,亦批評陳對相關法律原則的理解,與終院的說法南轅北轍,並花上至少半小時朗讀終院英文判詞的部分內容。
最後於散庭前,法官再向首被告的大律師說:「點解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我都畀咗機會你補充,點解你唔撤回?」陳表示自己對相關法律原則的看法確有不同,法官聽罷隨即站起、大力拍枱,斥:「咁你自己同終審法院講啦!」說畢便轉身離庭。
3 名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4 歲,銷售市場主任)、周錦威(23 歲,工程師)以及黃溢霖(43 歲,地產經紀)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2 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參與暴動。周另被控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及阻差辦公兩罪,涉及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 58483 。
案件編號:DCCC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