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 月,有 7 個月身孕的 4 旬婦於土瓜灣被警員截查身份證,一度疑遭警反鎖雙手拖行,孕婦 3 天後誕下早產兒,該孕婦否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暫委裁判官黃子豪今(2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 3 名警員均非誠實可靠,他們的口供明顯與裁判官的觀察背道而馳,一致出錯,令人匪夷所思,相信 3 人是為了掩飾事實。由於控方案情主要依靠 3 人證供,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笑芬於庭外激動流淚,向記者表示「終於有一個勝利,攞返個公道,捱咗好耐...終於天有眼啦真係」。(另見報道)

2021 年 12 月 24 日,劉笑芬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後,在胞姊陪同下回應記者提問。

官:3 警口供與片段觀察背道而馳

裁判官裁決時指, 3 名警員先後在今年 1 月及 6 月錄取兩份供詞,全部均在首份口供中,提及被告沒有取出身份證。惟對比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取出銀包,明顯與警員口供不一致。裁判官表示,若一名警員口供出錯不足為奇,但 3 名警員同時出錯,口供明顯與裁判官的觀察背道而馳,相信 3 人除為掩飾事實,沒有其他原因。

庭上證供顯示警員廖逸山負責截停及搜查被告,惟閉路電視顯示,當時廖正在搜查其他人,被告取出銀包時,廖仍未完成搜查,故此被告取出銀包再取出身分證,相信是應另外兩位警長,劉芷芬或黎錦耀的要求。而且被告被截停時,3 名警員均各有任務,惟他們的證供卻有一致錯誤之處,令人匪夷所思。

官:3 名警員口供均非誠實可靠

裁判官認為警署警長劉芷芬的證供相對可以接受,但在盤問下,對於為何沒有在首份口供中,提及被告取出身份證,顯得態度迴避,沒有直接回答。而且她曾形容現場警員情緒並非激動,惟裁判官指閉路電視可見,警長黎錦耀多次用手指著被告,而且有肢體動作,相信他一度情緒激動。裁判官又指,劉芷芬作供時,指被告把身份證交給警員廖逸山,再交予劉查看。但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先把身份證交給劉,再轉交予廖查看,裁判官認為她沒有說出事實。

警員黎錦耀 2020 年 9 月 21 日上庭作供

官:警長誇大其詞合理化上手扣

至於警長黎錦耀的口供,裁判官引述閉路電視片段,見黎多次用手指向被告,但他在庭上作供時,卻否認情緒激動。黎又形容被告不斷反抗,因此為他鎖上手銬,但片段中不見相關情況。裁判官相信是黎誇大口供,合理化他鎖上手銬的行動。

最後聲稱負責截查被告的警員廖逸山,他供稱被告形跡可疑,神情慌張所以截查她。但對比閉路電視,被告出現時廖只望了她一眼,便繼續截查工作。裁判官指,除非廖有別於一般人的觀察力,否則不可能觀察到她神色慌張,形容廖誇大其詞。他在供詞指截查被告時,其他截查工作已經完成,明顯是欲蓋彌彰,但反被看出破綻。此外,廖稱被告曾手舞足蹈,但片段顯示被告除了取出銀包及說話外沒有其他動作。

裁判官最終裁定 3 名警員均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他們的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官:被告供詞誠實可靠

裁判官續指被告庭上口供誠實可靠,與閉路電視片段一致。由於控方案情主要依賴 3 名警員口供,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惟裁判官引述市民證人口供指,被告曾拒絕交身份證予警員,或屬自招嫌疑,最終駁回訟費申請。

被告劉笑芬(43 歲,無業),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指她於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土瓜灣永耀街 13A 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署警長劉芷芬、警長黎錦耀及警員廖逸山。

案件編號:KCCC 17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