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3 度在記者會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有否行為失當。林及後被指披露游因受賄被查,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受審,控辯雙方今(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雖認同 721 事件對公眾安全有嚴重性,但與林披露游受查「不能混為一談」。辯方反駁稱,游因 721 事件受查仍可被調任查該案的警區,林的披露是「剌中了事件核心,係 721 事件中最醜陋嘅一個環節」。基於公眾利益,即使違例亦有合理辯解。

案件押後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裁決,期間林卓廷因他案須還押。散庭後,林卓廷返回羈留室前,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及高呼「加油」、「聖誕快樂」,林大呼回應:「聖誕快樂、平安健康!」

2021 年 6 月 1 日,林卓廷被押上囚車。

控方:提游乃強被查 對被告表達批評「act nothing」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表示,控方的指控由始至終是指因廉署就受賄罪調查游乃強,而林卓廷在知情下向公眾披露,並沒有如辯方指將控罪應用範圍無限擴大,或過份解讀條文。

至於林卓廷是否有合理辯解,控方雖然同意 721 事件對公眾利益有影響,但即使如此,721 事件對公眾安全的嚴重性,與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控方續說,林卓廷曾稱披露是為了讓公眾知道,警隊執法涉包庇,令市民須承受公共安全風險,但其實從他 3 次記者會中的言論,已多番猛烈批評警方,足以表達被告的想法,充分傳遞訊息。因此,提及游乃強被查,除了破壞廉署調查外,可說是「act nothing(沒幫助)」。

至於林卓廷另一解釋,稱披露是為了令警方收回將游乃強調任率領新界北重案組的命令,因該組負責調查 721 事件,控方反駁這只是調任,質疑「如何稱得上同公眾安全有嚴重威脅?」,認為調任與公眾安全完全「沾不上邊」。

7.21 當晚,時任元朗警區刑事主管、警司游乃強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案件其後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接手。據報道,游乃強其後由元朗警區調任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再接手負責 7.21 案。

辯方:林卓廷披露刺中事件核心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時反駁,控方只着眼於 721 當天發生的無差別襲擊事件,但法庭要考慮的,是整件事的前因後果。辯方指,林卓廷於 2019 年 12 月召開記者會發言時,事件已被理解為「超級群毆市民暴力行為」,隨後更成為區域法院暴動罪成的一宗案件;而且後來公眾得知警方在當日收到無數資料,例如 999 熱線被「打爆」、區議員報料、林卓廷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等,為警方仍沒保障市民,對公眾而言必然是大事。

辯方認為,游乃強仍能調任管理負責調查 721 事件的警區,明顯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因此若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一事與公眾安全無關,是猶如「鴕鳥」,又指林卓廷的披露「剌中了事件核心,係 721 事件中最醜陋嘅一個環節」。控方廉署證人亦確認游的案件尚未「close file」,直言「呢件事畀游先生查,呢個就係對公眾安全嘅最大打擊,市民係唔會對警察有信心」。

辯方:公眾利益構成合理辯解

辯方認為,林卓廷作為前廉署調查主任,一直刻意避開,不提及游乃強有因受賄罪(即控罪所指的第二部罪行)而受查,只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如控方認為一般市民能單憑公職失當,便聯想到亦可能涉受賄,是「太刁鑽」;而即使林卓廷誤解法例,他因公眾利益作辯解一點,也可構成合理辯解而獲法例豁免刑責。

被告林卓廷(44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即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