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終極判決 終院下令律政司付 75% 訟費
「赴湯杜火」案中的湯偉雄,早前就「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上月頒下判詞,裁定有關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就這次終極上訴,終院今(24日)頒下判詞,下令律政司支付百分之七十五的訟費。
「赴湯杜火」案的湯氏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與案發時為 16 歲的少女,一同被指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上環參與暴動。三人於 2020 年 7 月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其後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有關結果不影響湯氏夫婦的無罪裁決。惟湯偉雄今年 6 申請上訴至終院,要求終院釐清爭議。
今年 11 月,終院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案件編號:FACC 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