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投机套利性交易等
路透北京1月29日 - 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周六发布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规定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虚构贸易背景交易等。
央行网站发布通知 here,要求境内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央行和外管局有关负责人称,下一步将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三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通知称,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央行和外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here指出,将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为“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央行和外管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管理。
“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有关负责人表示。
央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here中称,对于调整部分参数设置的建议予以采纳。考虑到进出口银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
而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通知规定,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央行和外管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9月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称,拟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将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