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劏房租務的修訂條例本月22日起生效
規管劏房租務的修訂條例於本月22日起生效,政府公布相關細節規定。
規定提到相關規管周期,須由連續兩項租賃所組成,每項租期為兩年,有關劏房第一個租期的租客有權獲續租,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 。在每項租期內,業主不得加租,在首兩年後的續組加幅,不得高於差估署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一成。另外,相關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即屬犯罪,業主亦須要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規定,即屬犯罪。
相關條例的執行由估價署負責,並成立新小組,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及執法等。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在地區層面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