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其中部分刑期與區域法院另外兩宗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鄒幸彤自行求情時說,六四事件已經由公認良知底線,變為公認危險底線,國殤之柱、浮雕等一一倒下,連同《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及《眾新聞》都被迫停運,可見公共平台談論六四的空間已經消失,形容法庭今次判決是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禁錮文字的鎖鏈,「文字獄」的風氣亦不會因本案完結。鄒幸彤在庭上宣讀六四死難者家屬的證詞,但被裁判官陳慧敏制止,表示法庭不容許表達政治立場。

裁判官指,雖然《公安條例》並無訂明警務處處長可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公眾集會,但由於疫情大流行,法例中「公共安全」的概念涵蓋多方面,包含對公眾生命和健康構成的風險和威脅。

對於鄒幸彤一方提出警方的拘控,限制了她言論、集會和示威自由的權利,裁判官反駁鄒幸彤,指她援引的案例沒有考慮疫情背景,縱使她六四當晚未出席集會已被捕,但當時她已經完成罪行,即分別已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因此不存在「預防性拘捕」。

裁判官又說,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不能罔顧法律責任,為所欲為,如果鄒幸彤當初依從法律界線行事,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六四,法律就會全面、充分保障她言論自由,相反一旦她僭越法律界線,法庭就會作出制裁,這並非剝奪或打壓她的自由,認為警方於六四當日拘捕她實屬必需和正確,目的是將煽惑行為制止於萌芽階段。

裁判官指,鄒幸彤在社交媒體facebook和Twitter的貼文,以及刊於《明報》的文章,含有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的內容,又批評她扭曲事實,辯稱涉案文章主張市民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只是推卸責任,形式鄒幸彤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裁判官說,鄒幸彤對於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當時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被告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分發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被告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認為她撰寫文章明顯是另有圖謀,有關行為顯然通過計算和策劃,目的是要盡量吸引公眾注意力,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