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暴動案21被告罪成 判囚30至42個月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21名被告被判暴動及襲警等罪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判監30至42個月。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表示,暴動無法解決另一場暴動的問題,只會滋生更多問題,市民不可為滿足一己初心,任意妄為,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無論元朗或上環德輔道西均不應發生暴動。
法官又說暴動並非突發,計劃談不上周詳精密,但示威者有備而來,參與人數極多,遠超在場警員。現場規模、時間地域均屬嚴重類別,示威者沒有珍惜機會,多次警告下亦沒有和平散去,而現場暴力不算嚴重,沒有出現縱火、汽油彈,但有示威者運送磚頭、鐵枝,現場有鐳射光,有人破壞商店閉路電視及公共設施等。他指,暴動對社會構成極大危險威脅,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商店關閉,交通停運,令社會更加撕裂。對於財物金錢等損失可隨時間修補,但修補社會撕裂並不容易。
21名被告同被控於前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名被告亦分別被控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