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8歲男子涉嫌向有積怨的鄰居淋潑硫酸液體,導致對方臉部、胸口、雙腿近兩成皮膚三級灼傷,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監12年1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惡毒的行為,令63歲男事主蒙受難以忍受的永久傷害,雖然接納兩人或有長年糾紛,但被告罪行嚴重程度遠超於個人私仇,被告施襲後更加冷笑,明顯樂見對方受苦,不認為他對事主存有任何悔意。

法官指出,本案並非被告單一襲擊,因他曾在另一案中用槌子襲擊事主,當時被判緩刑。而警方從被告家中找到3瓶腐蝕性液體,案發時把硫酸倒入闊瓶口的尿壺中,目的為令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對方承受最大痛楚,拒絕接納辯方聲稱被告將濃度達73%、用作通渠的硫酸液體倒入尿壺中作消毒用途。

法庭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至12年,但由於被告違反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

案情指,在2020年,58歲被告黃健強用槌子襲擊63歲事主沈志成被捕,同年11月被判監12個月,緩刑1個月,判刑緩後翌日,被告趁事主回家時,向對方背部淋潑硫酸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