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受賄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富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王富玉被指在1995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多項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4.34億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王富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酌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