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男女2019年8月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到3月5日判刑,被告需要還押,同案另有一名被告脫罪。

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19至43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傍晚約6時半起,現場約有20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保護裝備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警方多次呼籲示威者散去但無效,示威者更用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有人撬起地面磚塊,有人就以雨傘掩護撬磚者。至晚上8時18分,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

對於有被告辯稱,在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而被捕,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裁決時表示,集結人士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沒有機會離開的說法不能成立,根據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唯一罪脫的被告,法官從涉案片段看到,他當晚因前方不可通過而掉頭離開,被告舉高雙手不等於曾參與暴動,法官認為警員供詞不可靠。被告背包有示威者慣用的裝備,但他在暴動發生時沒有身處現場,不可能鼓勵或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可被視為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