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在元朗7.21事件中被廉署調查的消息,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罪成,判監4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與案件控罪的調查方向和案情有重疊,控方早前已強調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聲譽,被告的做法會直接或間接令游乃強得知受查,最終可能導致有人銷毀證據,令公眾利益受損。裁判官同意控方指,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對警方執法方面的不滿,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毋須額外披露游受廉署調查。

就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裁判官表示,只須考慮披露有否涉及公眾利益,不會考慮7.21是否重大社會事件及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又指出被告不但有機會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肆無忌憚。裁判官裁定,被告每項控罪判監4個月,同期執行。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准等候期間以現金5000元保釋,但由於涉及民主派初選案,須繼續還押。

林卓廷親自作求情陳詞,形容自己循規蹈矩,不做壞事,大學畢業後從政,後來在廉署工作,至2011年獲邀重返民主黨,形容「再揀一條窄路」,期間林卓廷一度哽咽,表示對家人愧疚。他又表示,任職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期間服務香港,是畢生光榮,無悔踏上民主之路,最後祝願眾人平安。

林卓廷被控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林卓廷早前否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