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安廳前廳長馬明被認定受賄1.58億元人民幣,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等。
山東淄博中院指,2000至2019年,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内蒙古等多個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和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法院認為,馬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次數多、時間跨度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影響惡劣,但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約1.5億元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立功,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