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因管有索帶罪成判囚被告提上訴 審訊排期六月進行
首宗因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被告陳俊傑早前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5個半月。案件在終審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主要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雙語法例中出現的分歧,律政司不反對終審庭處理法律爭議。終院3名法官商討後批出上訴許可,擇日頒布書面理由,案件審訊排期在6月16日進行。
上訴方陳詞時提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有意思上的分別,上訴庭採納與中文文本相容的解釋,令條例原本只覆蓋任何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任何攻擊性武器、任何非法進入處所的3類工具,覆蓋至第4類「任何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令到例如用於非法堵路的索帶亦屬犯法。
上訴方認為,如此廣泛的詮釋偏離常規,希望終審庭解決涉案雙語法例中的詮釋問題。律政司一方不反對終審庭批出上訴許可,同意案件涉及重大廣泛的法律爭議,又希望終審庭詮釋第17條的真正意義,但認為本案不涉及嚴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