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參與尖沙咀暴動判囚3年半至3年9個月
8名男女於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半至3年9個月。另一人因缺席聆訊,押後到下月12日判刑。
案發在2019年8月11日,法官游德康表示,當時有人在現場投擲汽油彈、磚塊,以鐳射光照射警方,將催淚彈擲向警署。法官指出,案情絕不輕微,示威者以警署為目標乃本案嚴重之處,向警署投擲雜物行為已超越表達訴求的界線,直接挑戰警方執法行動,間接挑戰香港法治,若然動搖法治基石,後果不堪設想。
不過,法官表示,案中有被告在案發後仍修讀課程救急扶危、有人犯案時年僅16歲、有被告為學生免費或半費補習,亦有人因本案而教席不保,仍繼續進修,另外有被告是單親母親,要照顧年幼患自閉的子女,他們獲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判監3年半。其餘3人則不獲減刑,判監3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