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案麥允齡上訴被拒 法庭指原審處理並無不公
DR醫學美容集團10年前發生致命醫療事故,涉案醫生麥允齡前年在案件重審後,被裁定誤殺罪罪成,被判囚3年半,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被上訴庭駁回,今日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庭表示,案件原審時因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而解散陪審團及安排重審,原審及重審的控方案情並無顯著差別,由於原審時案件原有3名被告,麥允齡的重審案件與另外兩名被告分開處理,控方只是將焦點放在麥允齡身上,法官允許控方修改公訴書時,已表明有關修訂適當地反映原審時已提出的證據,有助陪審團思考有關指控,不會對麥允齡造成不公。
對於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案件時,沒有充分及公平地解釋第五個控罪元素,即被告違反謹慎責任的程度需達致非常惡劣,才屬於嚴重疏忽而要受刑事制裁。上訴庭認爲,陪審團按法官指示,要同意第一至四個控罪元素,才會考慮第五個控罪元素,而辯方在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認為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