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多條法例,精簡與發展相關的法定程序,加快土地供應。發展局建議,修改《城市規劃條例》,令整個城規程序由17個月壓縮至約9個月,包括將多輪接收申述及意見的步驟,合而為一;城規會制訂圖則的過程中,只邀請公眾作一輪的申述。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就大型道路、鐵路計劃及所有填海工程,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由17個月壓縮至約9個月,亦建議訂明政府對每項有效反對意見作出回應的次數上限。

發展局建議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探討能否明文確立,政府可毋須等待計劃中填海土地的相關法定圖則程序完成,已可啟動填海計劃,日後各項填海工程可提前至少9個月開展。

當局又提出修訂《收回土地條例》,賦權政府可毋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也可開始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建議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約18個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