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3月一名攝影師涉嫌跟隨便衣警員,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在高等法院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黃崇厚表示,上訴人蔡健瑜在非法集結中拍攝,沒有證據顯示以記者身份行事,行為構成挑撥,但認為他的行為只限於拍攝,沒有說話或其他不當行為舉措。

法官認為,被告與同案其他3人截然不同,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和其他3人交談,亦與他們保持相當距離,上訴人亦與警員一直保持距離,沒有使對方停下,有旁觀者對警員作出負面反應時,未見上訴人有言語反應。

法庭認為,難以斷定上訴人與其他被告有共識,上訴人容許自己置身於一個相當令人懷疑的境況,相當可能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未達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舉證標準,裁定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