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3歲公園建造工程分判商前工地總管,因賄賂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監工,1994年底被廉署落案起訴後,潛逃超過25年,去年回港被捕,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判囚三年。

被告伍業寰承認7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另外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法官譚思樂判刑時表示,社會期望貪污要被杜絕,此類案件一宗也嫌多,被告必須被判監禁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為現已結業的時輝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總管,負責青衣公園建造工程及管理該工地,該名拓展署工程督察1994年2月初向被告索賄,作為不質疑時輝在該工地工程的水準及品質的回報。被告在同年2月至7月期間,每月向該拓展署工程督察支付賄款一萬元,合共6萬元。    涉案的拓展署監工之後發現,時輝所施行的部分工程未能符合標準。被告同年9月將7千元現金交給該拓展署監工,作為對方對時輝在該工地工程作寬鬆檢查和不帶來任何麻煩的回報。被告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最終被告1995年9月未有到區域法院出席審訊,法庭向他發出拘捕令。被告其後從內地返港,去年4月被廉署人員拘捕,帶往法院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