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者索償勝訴 官指康文署措施未符合法例要求
2019年警方與康文署人員在深水埗掃蕩無家者物品,其後被多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審裁官今日判處無家者勝訴,康文署要向每名入稟人賠償100元,雙方需各自承擔訟費。
有入稟人及協助他們的社區組織協會,都對裁決感高興,指雖然100元不足以補償,但總算還無家者一個公道,是遲來的公義。
事發2019年12月,當日防暴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滅罪掃蕩行動,驅趕公園內的無家者,康文署多名清潔工,懷疑無事先通知下清走無家者的家當,並放入附近的垃圾車,等無家者自行認領,其後在3日內棄掉他們的物品。
原本共有14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分別索償2000至13000多元不等,但事發至今,先後4人失聯,另外2人已過身。
審判官指出,被告方未能證明康文署在事件中,有負上「非自願託管者」的應有責任,無對無家者物品作出合理照顧,署方採取所指的「謹慎」,未符合法例要求,而歸咎於無家者無認真尋回物品,亦非建基於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