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金融安全网 中国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路透北京4月6日 - 着力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中国央行周三公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央行网站刊登草案全文称,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央行在草案说明中称。
草案还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草案称。
房地产、财政与金融风险交织,中国在3月初全国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国务院日前要求,要在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
**金融风险化解 & 处置资金来源**
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草案强调了风险化解的主体责任,指出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应当区别情形依法采取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
金融管理部门亦应适当提出风险警示,可以约谈董事、监事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监管指标恶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针对措施。
在金融风险处置环节,处置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草案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
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草案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