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

草案明確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建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人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當金融機構發生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等風險情況,應當區別情形依法採取降低資產負債規模、暫停有關業務、清收盤活資產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對於被處置機構可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及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