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永明金融前高級經理涉嫌向下屬聲稱,公司會為職級較低的員工發放佣金,以提高全組可獲取的佣金,要求下線代理交出佣金予自己處理,3個月內先後共收取逾64萬元。他否認5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0個月,被告獲准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判刑表示,涉案金額64萬元,被告犯案時身為永明金融的高級經理,行為違反誠信,5項控罪以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由檢控至定罪歷時長,疫情下亦暫停在囚探訪等因素,作出酌情減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定罪以來,被還押兩個月,在獄中確診,已深切反省。他不能再在行業立足,重犯機會近乎零,而本案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以緩刑處理。

控罪指,27歲被告何子俊涉嫌於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5筆由3.8萬至26.7萬港元不等,共逾64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先後5次處理有關款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