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11項控罪成立包括發表煽動文字 判監40個月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項罪名成立,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0個月,罰款5000元。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時說,譚得志受良好教育,關心時事,曾打算進入體制貢獻,但3次參選都落敗,然而仍希望透過社會活動令香港政制更開明。蔡維邦補充,案發於2020年上半年,2019年風波已過,《香港國安法》尚未實施,譚得志多次犯案時均沒有宣揚暴力,僅以言論宣洩情緒,希望法庭輕判。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譚得志具一定知名度,利用學生集會,煽惑他人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刻意貶損警察的公權力,呼籲血氣方剛的年輕人去參與遊行,利用他們去推動及實行政治幕後黑手的意圖,都加重刑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監2年。
至於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性質雷同,在不同日子和地方發生,應以前年7月為界,其後《香港國安法》生效,譚得志亦於保釋期間犯案,有鑑其政治人物角色、政治團體背景及晉身立法會的目的和盤算,加上「光時」口號等,尤其是譚得志最後變本加厲煽動他人不守法,貶視國安法的權威和法律效力,亦繼續打擊政府公權力,故此需要判刑阻嚇,7項罪名分別以15和18個月量刑,部分罪行中的3個月分期執行。
陳廣池又指,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中,譚得志有備而來帶同麥克風和擴音器,以粗言穢語刻意挑釁警員,以1個月為量刑起點;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中,譚得志假稱是「健康工作坊」,以為用「小聰明」的把戲藉此糾眾咒罵執法者,宣揚政治立場,貶損國安法,判監18個月;最後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罰款5000元。
法官考慮到部分控罪同日發生,性質雷同,整體量刑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判譚得志監禁40個月,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