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首次就一宗涉及新冠病毒康復者的殘疾歧視個案,代表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申索人原本獲一間公司聘用,但履新前確診新冠病毒,康復後懷疑因曾染疫遭新公司拒絕聘用。申索人透過平機會入稟,要求書面道歉,申索情感損失及一個月薪酬共7萬元。

入稟狀指,25歲的申索人,前年7月應徵一間金融公司的業務發展經理職位,至8月初獲聘,月薪2萬元另加季度獎金,訂於同月24日履新,其後因配合離職交接,雙方同意延至9月1日入職。但申索人在8月12日確診,送往北大嶼山醫院社區隔離設施接受隔離。申索人聯絡該公司人事部,提到未能確定出院日期或需稍後才入職。至8月29日申索人康復出院,他再聯絡有關公司人事部,提到自己可如期履新,亦可按衞生署建議在家多留幾天,並提供醫學證明及院方出院建議等。該公司其後回覆他,原本的職位已由他人填補,不再聘用他。

平機會表示,《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希望藉案件提高公眾意識,提醒僱主工作間的殘疾歧視屬違法,不應歧視已康復的求職者或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