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蒙面法集結 11人裁定暴動罪成下月判刑
政府2019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同年10月6日一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11人被捕。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全部11人暴動罪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一名被告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成。法官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期間各名被告需要還柙。
法官裁決時指,各名被告所帶裝備均非普通人隨身帶備物品,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的裝備,各人均無合法理由攜有,而且在警方推進時於附近被制服或扣查。
法官又說,各名被告蓄意裝備好自己到場,明知暴動發生仍選擇留下壯大聲勢,故裁定11人暴動罪成。其中6名被告不爭議管有各自蒙面物品,一人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一名被告的褲袋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