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因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則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3千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法官郭啟安押後戴耀廷的判刑至下月24日下午,期間繼續還押看管,並下令葉劍青與石守正4項控罪,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3名被告,包括57歲戴耀廷、55歲葉劍青及50歲石守正,被控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同日於《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另外,於同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在《蘋果日報》刊登的廣告則涉款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