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2日電)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完善保安處分程序,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大法官會議在2020年12月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大致合憲,但未規定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程序違憲。

為因應大法官解釋,與完善保安處分程序,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修正草案,將由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而為區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等屬於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免除處分的執行、付保護管束等,則為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

草案也規範,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應傳喚或通知到場陳述意見,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若為涉及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則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草案同時明定,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所應準用的程序。

草案在修法說明指出,保護管束雖限制受處分人一般行為自由,但未將其拘束於特定處所,因此非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而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可達拘束人身自由的程度,應歸類為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以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修正草案重點,則主要是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法,修正施行日期。(編輯:林興盟)1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