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先後向案件當事人借錢 認罪還押8月再訊
一名女警被控未經許可向一名報案人索取貸款100萬元,並從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接受6萬元貸款。被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將案押後至8月12日再提訊,被告需還押。 案情指,47歲被告區嘉曼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她於2019年11月獲指派處理一宗盜竊案並會見報案人,案件涉及一間食肆。被告大約兩月後致電報案人,提出向對方借貸100萬元,被報案人拒絕。
被告又於2019年被指派與一宗打鬥案的被捕人進行警誡會面,案件因證據不足終止調查,被告於2020年向這名被捕人索取貸款6萬元,獲答應借款。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她被控告的另一項索取利益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