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灣仔暴動8人被判囚33至37個月
政府2019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同年10月一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被捕的11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及1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當中8人被判入獄33至37個月,3名未滿21歲的被告就被判入教導所。
11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為,仍然參與集結有如共犯,又指被告到場是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是認同破壞行為。雖然無證據顯示各人有作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到場已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非法行事。
法官又說,暴動涉及範圍大,有人投擲燃燒彈,亦有磚面和欄杆被破壞,認為此案暴動情節雖不是嚴重,但不輕微。法官說,不同意辯方表示現時社會已平靜許多,可考慮輕判,強調任何時候也不容姑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