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加強液化天然氣船出入港區安全維護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為維護液化天然氣(LNG)船舶進出港區安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讓港區管理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也強化安全維護管理。
行政院政務委員吳澤成稍早對中央社記者表示,位於高雄市永安區的中油公司永安廠是關鍵基礎設施,但其港域部分漁業資源豐富,時有漁船布網捕魚,及不明船舶停泊航道、錨泊區,影響天然氣船進出安危。
吳澤成說,但因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非商港法列管港口,為避免安全管理上有漏洞,因此經濟部提案修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讓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的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有所依據,並為穩定能源供應,有強化設施安全維護的必要性,因此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作為執法的法源依據。
草案規範,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營運的裝卸及特殊設施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污染防治及相關罰則,皆準用商港法相關條文規定。
另外,為強化安全維護管理,規定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的劃定程序,藉以明確港區水域、陸域執法機關的執法範圍。
草案也明定,設施區域內,例如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如需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法。(編輯:蘇志宗)11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