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發文指,規範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明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

通知又指,財務公司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託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予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通知並明確,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嚴格遵循金融服務協議,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而財務公司應及時將自身風險狀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積極處置風險,保障上市公司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