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有人縱火及掘磚堵路,一名33歲廚師被捕,他早前承認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3個月。法官指被告參與掘磚和站在前線,表明自己積極參與的鮮明角色,罪責理應同事件其他被告更重。

辯方早前求情時呈上同一暴動事件的判刑,希望法庭考慮,又指被告一時衝動,受現場氣氛影響才拾起磚塊,並非熱心和積極的帶領者,亦無全副武裝現身。

法官王詩麗表示,法律不容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人員,判刑須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在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被告兩項罪名共入獄4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