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電信基地台藏大廈 住戶求償210萬元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北巿李姓住戶等21人認為鄰居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私設基地台,向鄰居及電信公司求償210萬元。一審判住戶敗訴。二審以難認定有違法侵權行為,仍判住戶敗訴。
判決指出,台北巿大安區某社區大廈的21名住戶提告主張,陳姓鄰居將社區的房子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電信公司在房子裡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
判決指出,住戶提告主張,民國104年10月16日凌晨2時許,有8名不明人士強行進入陳姓鄰居房子取走基地台設備,他們才發現此事,除報警外,由管委會拍照存證後,3家電信公司人員拆除各自基地台設備並搬離。
判決指出,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5年7月間,依電信法規定,各裁處電信公司罰鍰新台幣50萬元。
住戶提告提及,依規定裝設基地台應經主管機關NCC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前同意,且基地台電磁波經世界衛生組織所屬國際癌症研究單位(即IARC)認定為致癌物質,有破壞生存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請求法院判決陳姓鄰居及3家電信公司應賠償21名住戶,每人各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住戶敗訴,住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日前駁回上訴,仍判住戶敗訴,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電信公司雖然違反基地台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未取得許可即架設基地台,但是所設置及使用的射頻設備均經通傳會審驗合格。
二審表示,住戶所舉的相關文件,無從認定是由電信公司所設基地台傳遞的電磁波,而對住戶身體健康權利或居住安寧法益有所侵害。
二審指出,無從認定電信公司所設基地台傳遞的電磁波對住戶有何加害行為,本件住戶舉證不足,難以認定鄰居及電信公司有違法侵權行為,住戶提起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編輯:管中維)11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