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就《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公眾3個月,建議針對5類依賴電腦網絡罪行,制定全新特定法例。

這5類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小組成員陳政龍舉例,有黑客入侵一些伺服器,建議只要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不論是否藉著電訊而取用電腦,都應定為罪行。如果因為未獲授權取覽程式或數據從而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就應構成加重罪行。

陳政龍說,坊間一些流行軟件例如whatsapp,有人可能透過使用這些軟件犯法,但其他市民不會因為用這些軟件而墮入建議中的罪行。但如果有人製作黑客軟件,專門入侵電腦或癱瘓程式,管有相關程式就屬於違法。

他表示,建議中的5類罪行與現行法例有相當重疊,有部分建議並非重新,小組希望可以平衡網民自由使用電腦系統及網絡的權利,亦可以在安全情況下使用。

小組委員會提出,電腦罪行的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陳政龍解釋由於現時使用雲端較普遍,伺服器很大機會不在香港,黑客亦可能不是香港人。但如果受害人是香港人,即使其數據不在香港、黑客不在香港,小組亦希望香港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