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针对石油公司的气候责任诉讼案应在州法院审理
石油公司寻求在联邦法院解决这些纠纷,但各州和地方政府都成功进行了申诉,声称这些诉讼案应该在州一级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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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特拉华州和新泽西州霍博肯市就气候变化影响向石油公司寻求赔偿的诉讼案,应该在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审理裁决。
周三的这项裁定是州级和市级政府在司法程序方面取得的最新胜利,这些政府已试图依据州法律起诉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 Corp., XOM)、雪佛龙公司(Chevron Corp., CVX)和壳牌(Shell PLC, SHEL)等公司,要它们对气候变化担责,而此前根据联邦法律提起的类似气候责任诉讼没有成功。
近年来各州和城市已提起至少二十多起气候责任诉讼,认为石油行业应该为化石燃料造成的破坏负责,而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环保人士将此类气候诉讼比作以往针对烟草公司索赔医疗费用的国家诉讼,对石油行业来说这在司法层面构成重大威胁。
石油公司在气候诉讼案中否认负有责任,并寻求在联邦法院解决这些纠纷。但各州和地方政府,其中包括巴尔的摩市、檀香山和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市、罗德岛州以及加州的一些城市和县,都成功进行了申诉,声称这些诉讼案应该在州一级进行审理,这使得其中一些案件趋近于开庭审判。
周三的裁决是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的认为州法院是审理此类气候诉讼适当地点的最新一起裁定,而在此前多年里联邦法院一直在争夺司法管辖权。这是联邦上诉法院今年做出的第六项要求各州和各市的气候诉讼案留在州法院审理的裁决。
法官Stephanos Bibas对裁决支持特拉华州和霍博肯市要求的三人法官小组写道:“气候变化是一个具有国家和全球影响性的重要问题。但联邦法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重要就进行审理。”
在纽约和加州等地,一些联邦法院在早些时候曾做出支持石油公司的裁决,认为根据联邦法律,这些问题应该由美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来决定,而不是通过环境责任诉讼的方式。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认为,由于《空气清洁法案》(Clean Air Act)将监管权交给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因此不能针对公用事业公司提出责任诉讼。
主张将这些气候责任诉讼案留在联邦法院审理的石油公司提到了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去年的一项裁决,当时就纽约市提起的气候责任诉讼维持了驳回的裁定。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那时表示,州法院不适合审理此类案件,因为全球变暖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利益的国际问题”。
对于最新提起的诉讼案的审理地点应该放在哪里,美国最高法院仍然可以介入给出意见。石油公司已经要求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做出的认为博尔德市的气候诉讼应该在州法院审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