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多人於尖沙咀厚福街被捕,其中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另外2人早前已認罪,1人被判入教導所,另1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則存檔法庭。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出,有被告在被捕時戴上口罩、背囊內有過濾棉、生理鹽水、急救包;有被告被捕時戴上手套,手套上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亦有被告曾在後巷與他人縱火。

法官引述其中一名被告的手機訊息,指他當晚提到很多朋友在理大,不想留在家中等看他們被捕。他的背囊內亦找到鎚、水喉鉗及鋸等物品。

法官提到,案發當日多名被告凌晨3時路經樓宇梯間天台,該處亦有大量示威者棄置裝備,認為無辜路人不會跟隨示威者走入樓宇,只是懷有意圖參與暴動的人,才會接近堵路及引爆汽油彈的暴徒。法官認為眾被告有備而來,蓄意留守在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因此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案中合共10名被告,年齡介乎19至34歲,分別報稱學生、廚師、文員及無業,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法庭下午聽取求情,連同同案早前已認罪的一名21歲男子,暫訂於本月22日早上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押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