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修訂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並即日刊憲訂立修訂規例,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註冊醫生發出「免針紙」前未有進行臨床評估,可宣告特定「免針紙」失效。

局長亦可基於公眾利益考量,宣告某註冊醫生發出的所有指明「免針紙」失效,但先要考慮所有包括「疫苗通行證」制度是否出現紕漏或其穩健性有否受損、有關註冊醫生發出豁免證明書前有否為病人進行臨床評估、該醫生在特定時間內發出豁免證明書的數量、模式和方式以及衞生署署長的意見等因素。

政府明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先訂立後審議」,並於同日生效。

政府表示,已考慮法律意見、抗疫工作的迫切性、上訴所涉的訴訟時間、有關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限、各持份者及公眾利益等因素後,認為修例是最合適做法,決定不提上訴,能符合香港最佳利益。

當局認為,修訂規例可提供清晰法律基礎,維持「疫苗通行證」制度的完整性及穩健度。

另外,修訂規例亦會將第599L章相關規例的有效期,延長6個月至明年6月30日午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