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7.21」事件元朗站向途人施襲囚4年3個月
2019年元朗「7.21」事件,64歲被告程偉明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3個月。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說,被告當晚近11時進入元朗站,逗留約8至10分鐘後離開,期間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3名黑衣人和其他相關人士,施襲時曾用藤條。他離開車站時,向其他白衣人招手,示意他們向月台進發,雖然不屬主導角色,但可見被告積極參與。法官又表示,被告過往有10項案底,包括非法集結、身為黑社會成員及傷人等。辯方審訊期間多次提及事件並非對抗政府,但法官指出,法庭關注的並非暴動本身是否針對政府,拒絕納為求情理由。
法官參考案例及考慮到被告的角色,將暴動罪量刑起點定為監禁4年半,考慮到被告64歲,給予額外恩恤,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至於串謀傷人罪則處以監禁兩年,兩罪同期執行。
元朗「721」事件,至今共10名白衣人被控暴動及傷人等罪,首批涉及8人的案件已審結,其中7人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不等,其餘1人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