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11/26投票當天禁競選活動 可宣傳修憲複決公投

依據選罷法,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日當天,可宣傳修憲複決公投。(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4日電)中選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據選罷法,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日當天,可宣傳修憲複決公投,但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也不能藉由公投宣傳候選人的相關資訊。
中選會今天提醒,選罷法對於11月26日的宣傳活動有相關規範,任何人均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公職候選人亦不得藉由公投宣傳活動達到實質競選、助選的目的。
中選會說,依法,公投當天仍可進行宣傳公投的活動,但不能宣傳候選人的相關資訊,包含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
中選會呼籲,投票日請務必仔細閱讀相關規範,以免誤入選罷法、公投法相關法律盲區。(編輯:蘇龍麒)111110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