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11月9日电】日本经济产业省8日召开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的核能小委员会会议,就核电机组运转年限提出了两种方案,分别是为重启而接受审查的停运期间不计入运转年限,以及撤销上限。福岛核事故后采用的现行规定是“原则上40年、最长60年”。根据变更方案实际可运转超过60年,政府提出的“降低对核电依赖度”将出现倒退。

由于俄乌冲突导致资源价格大涨,经产省结合首相岸田文雄提出的最大限度利用核电的方针,考虑对法律进行修订。小委员会上还提出了维持现行年限规定的方案。

有不少委员表态支持撤销上限的方案。预计小委员会年内将得出结论,之后从《反应堆等规制法》中删除现行的年限规定,通过《电气事业法》等重新规定。有别于经产省,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将另行完善确保安全的监管措施。

经产省介绍称,运转满40年后,如果政府能确认稳定供应、去碳化和安全确保体制,则允许延长。停运不计入年限的方案提出,除现行制度允许的20年外,还可根据停运期间进行延长。不计入的对象为“企业很难预见、外界原因造成的停运”,除审查外还列举了法院临时处分命令导致的停运。撤销上限的方案则未对40年以后的延长作出限制。

规制委率先着手修改长期运转相关监管措施。规定运转满30年后每10年进行一次设备老化评估,必须得到规制委的批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