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就煽動罪判囚5年提出上訴 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駁回理大學生呂世瑜因煽動罪的刑期上訴,維持判監5年。
被告涉及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並承認違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本被判監禁3年8個月,但因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當時法官認為,按例須判囚5至10年,故改判監禁5年。被告認為,自己認罪卻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於是就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量刑起點已在合理範圍之内,因此無基礎指判刑明顯過重,裁定呂世瑜的認罪,不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5年的最低刑期。
上訴庭又指,若應用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低於5年,則有違法律草擬者就「情節嚴重」的罪行嚴重性之判斷。